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317號
PCDV,112,司促,31317,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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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317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
非訟代理人 古佳惠


債 務 人 王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四零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四八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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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