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250號
PCDV,112,司促,31250,2023110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2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鍾佑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9155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04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29155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