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64號
TNDV,94,重訴,264,200511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春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