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春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