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53號
TNDV,94,重訴,253,2005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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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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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