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家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家忻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
0月30日止累計177,004元正未給付,其中174,121元為本金
;2,09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家忻於民國109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
0月30日止累計252,205元正未給付,其中248,430元為本金
;2,98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家忻於民國108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
0月30日止累計203,658元正未給付,其中201,528元為本金
;1,33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09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4121元 吳家忻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8430元 吳家忻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4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01528元 吳家忻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