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896號
PCDV,112,司促,30896,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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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9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債 務 人 蕭珍成即蕭珍茂蕭珍茂(獨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珍成即蕭珍茂蕭珍茂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
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蕭珍
成即蕭珍茂蕭珍茂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二份(證二)
,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0萬元整及新臺幣40萬元整,利率
分別依年利率2.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目前
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及年利率2.79%計算(依定儲
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
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詎相對人蕭珍成即蕭珍茂蕭珍茂竟於民國112
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
仍有新臺幣533,0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
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蕭珍成即蕭
珍茂即蕭珍茂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證據:授信往來契約
書影本二份(民國109年10月26日、民國110年7月2日)、動用
申請書影本二份、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乙份、放款帳卡
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08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9196元 蕭珍成即蕭珍茂蕭珍茂(獨資) 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 002 303815元 蕭珍成即蕭珍茂蕭珍茂(獨資) 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196元 蕭珍成即蕭珍茂蕭珍茂(獨資) 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303815元 蕭珍成即蕭珍茂蕭珍茂(獨資) 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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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