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7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張碧娥即李原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原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壹拾柒
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貳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