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759號
債 權 人 得勝安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秀燕
債 務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陸萬玖仟伍
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徐柏輝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
人未提出對徐柏輝之債權請求證明,就徐柏輝之聲請,該部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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