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621號
PCDV,112,司促,30621,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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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褚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973元 褚韶文 自民國105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13,311元 褚韶文 自民國105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7,717元 褚韶文 自民國102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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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