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5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邱銘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
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2.債務人邱銘崇前於民國93年7月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整,借款利息
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自997年11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
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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