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404號
PCDV,112,司促,30404,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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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4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文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濟於民國9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
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24日止累計71,293元
正未給付,其中69,914元為本金;1,379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04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914元 陳文濟 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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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