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342號
PCDV,112,司促,30342,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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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4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曾裕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參元,及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7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2398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
414元,共計新臺幣2940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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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