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
債 權 人 魏瑞宏
債 權 人 魏千雅
債 務 人 賴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瑞宏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柒萬
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日陸仟貳佰柒拾肆元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千雅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
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每日參仟玖佰貳拾參元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