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441號
PCDV,112,司促,26441,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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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44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非訟代理人 陳勝
債 務 人 潘美惠潘德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德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二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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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