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36號
PCDV,112,勞訴,36,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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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許宇翔

被 上訴 人 勵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
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2,000元(42,700×12×5=2,562,000),原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9,66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
判費2/3,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221元(39,664×1/3=13,221
,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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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勵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