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新北產業園區忠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宏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與被告施麗珍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
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81,
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聯繫承辦書記官,與被告施麗珍是否
經過區公所或市政府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刑事調解程序?是
否有調解意願?(如未經調解並有意願調解,只要先繳納調
解費2000元即可),並請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