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69號
PCDV,112,勞補,269,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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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楊華偉
許鈴崎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九九數位印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二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二人之第一審裁判費如下分述:
(一)原告楊華偉部分,查原告楊華偉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楊
華偉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參拾元,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楊
華偉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陸佰貳拾柒元(計算式:1880
元×1/3=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佰貳拾柒元(627元-500元=127元)

(二)原告許鈴崎部分,查原告許鈴崎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許
鈴崎壹拾貳萬壹仟陸佰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
參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許鈴崎此部分暫免徵收
裁判費為捌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330元×2/3=88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許鈴崎請求被告給代墊費用肆萬參仟
貳佰陸拾貳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陸萬肆仟捌佰
陸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減徵
部分捌佰捌拾柒元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參佰捌拾參元(1770元-887元-500元=383元)。
(三)準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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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九數位印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