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54號
PCDV,112,勞補,254,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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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蕭燕隆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6,606元(計算
式:特休未休折算工資212,500元+勞保傷病及失能給付差額損失
470,441元+勞工退休金差額255,893+溢扣薪資27,772元=966,60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
70元,惟請求特休未休折算薪資、勞工退休金差額及溢扣薪資49
6,165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3,600元(計算式:5,400元×2/3=3,6
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970元(計算式:10,57
0元-3,600元=6,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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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