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謝丁棋
相 對 人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峻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 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 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雖係在臺北市,惟聲請人之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是本件關係人住所地既係在本院 管轄範圍內,則本院對於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強制執 行事件即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退休金等爭議,於民 國(下同)112年8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 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等 新台幣(下同)25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四、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退休金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8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為:「成立,成立內容: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 項(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失補償、未提繳勞工退休金6%之損失 補償)以25萬元整達成和解;給付方式:資方分25期給付, 自112年9月起至114年9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各給付1 萬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 相對人已到期未給付之25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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