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92號
PCDV,111,金,92,2023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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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呂貴茹


蘇怡 住○○市○○區○○路0000號12樓之2 被
上訴人 李妏萱 住○○市○○區○○街000巷0號

黃玉嬋
陳婷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蘇怡本件之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 萬元(計算式:195萬元+158萬元+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上訴人呂貴茹本件之上訴
標的金額為260 萬元(計算式:195萬元+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被告呂貴茹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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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