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盧秋芬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盧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7,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