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歐俐均
被 告 育芯實業有限公司(原名:芯育有限公司、森彩力
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原名:陳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借款金額」欄關於「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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