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林弘濬
相 對 人 界大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
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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