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44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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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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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佳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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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禎庭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債務人陳佳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拍
賣條件是否點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因前次拍賣均記載依現況點交,然本次拍賣以查無債
務人現實使用部分為由不點交,有損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
應認為無不點交情事,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
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
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此有強制
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明文可查。
三、經查,本院於111年8月5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
往現場進行查封程序,新北市○○區0000地號位於泰山區大科
一路301巷2弄95號建物東北方75公尺處之山林地,新北市○○
區0000地號位於1128地號土地,距離泰山區大科一路301巷2
弄95號建物東方180公尺處之山林地,以上二土地皆無路可
達。此有查封筆錄在卷可查。又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命二
造到院訊問,債務人代理人表示執行地號鄰近產業道路有作
物,但作物非債務人栽種,也無法確認土地範圍,此有訊問
筆錄在卷可查。是本次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部分無路可達
,應無從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而鄰近產業道
路部分有栽種作物亦非債務人所栽種,均非債務人佔有,故
無從將拍賣條件定為依現況點交,據此,本件聲明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字094416號 財產所有人:陳佳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泰山區 自強 1128 40494.18 全部 150,000,0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泰山區 自強 1138 179.81 全部 600,000元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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