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46號
PCDV,110,重家繼訴,46,2023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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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柳文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吳浩強



吳愛文


吳浩瑋

林宏儒

法定代理人 林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2年 10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 ,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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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