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17號
PCDM,112,附民,2117,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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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7號
原 告 黃文祥
洪銘媛

蔡金清
蕭巧
被 告 李采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上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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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