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5號
原 告 林淑貞
被 告 曾惠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楊東瀛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楊東瀛於刑事案件審判時,經本院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是此部分待其到庭後,由本
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