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04號
原 告 王嘉星
被 告 李韋宗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9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