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崑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波若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8,920,019元(8,890,019元+30,000元=8,920,01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40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21,295元,尚不足新臺幣68,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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