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6號
原 告 蕭明真
被 告 張美珠
陳紹文
林伯翰
上列被告張美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
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陳紹
文、林伯翰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陳紹文、
林伯翰與被告張美珠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
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
告對被告陳紹文、林伯翰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惟
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