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32號
PCDM,112,金訴,73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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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秉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5509號)及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5510、5511、5512、5513、5514、5515、5516、5517
號,111年度偵字第49713、52524、54250、57847、60327、6118
0、61954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1號;第三
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9134、59136號;第四次移送
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1127號;第五次移送併辦案號:111
年度偵字第42370、44686號,112年度偵字第127號;第六次移送
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0619號;第七次移送併辦案號:111
年度偵字第52332號;第八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607
8號;第九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0970號;第十次移
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6819號,112年度偵字第5346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
下:
主 文
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未○○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 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作為 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 ,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 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前近 接之某時許,先以LINE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北富邦帳戶)之帳號傳送 予暱稱「小幫手」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提供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及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嗣「小幫手 」所屬詐騙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於附表一「詐騙時間 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受害人



」欄所示之玄○○等34人施以詐術,致玄○○等34人均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所 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旋遭詐騙 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A○○、黃○○玄○○寅○○戌○○、E○○、C○○、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庚○○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B○○、子○○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太平分局,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巳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癸○○訴由彰化縣警 察局鹿港分局,F○○、辰○○、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宇○○訴由基 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察局第三分局,丁○○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D○○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申○○、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卯○○酉○○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己○○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埔里分局,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丑○○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均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未○○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金訴卷第108、114、119頁),並有如附表二 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112年6月16日起 發生效力。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 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同法第14條、第15條罪名者,須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



前係規定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曾有1次自白即可減刑,自以修 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 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次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欺者得向告訴人 玄○○等34人先後為34次詐騙行為及洗錢行為,係以一提供帳 戶行為同時觸犯34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及34個幫助洗錢罪名 ,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 僅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1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亦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2罪名,應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符合上開減刑要件,爰依該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檢察官先後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510、5511、5512、5513、55 14、5515、5516、5517號,111年度偵字第49713、52524、5 4250、57847、60327、61180、61954號;112年度偵字第231 號;111年度偵字第59134、59136號;112年度偵字第11127 號;111年度偵字第42370、44686號,112年度偵字第127號 ;112年度偵字第20619號;111年度偵字第52332號;112年 度偵字第36078號;112年度偵字第30970號;111年度偵字第 46819號,112年度偵字第5346號移送併辦附表一編號1至16 、18至34號部分,與附表一編號17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㈥爰審酌被告知悉目前社會詐騙盛行,竟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 予他人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騙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 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騙者之真實身分 及犯罪所得之去向,益增告訴人、被害人等求償之困難度, 行為殊不足取;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其中 告訴人辰○○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無前科之素行,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及物流工作,與未成年子女同住,須 扶養未成年子女及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告訴人、被害人 等所受財產損害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何克凡、劉新耀賴建如、劉文瀚、魏子凱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1 告訴人玄○○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日起,以LINE向玄○○謊稱彩券中獎,須支付手續費始能領錢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4日12時31分/4萬元 2 告訴人宙○○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起,以LINE向宙○○謊稱可於博奕平台充值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4分/50萬元 3 告訴人F○○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起,以LINE向F○○謊稱可於英皇集團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4日15時22分/3萬元 4 告訴人巳○○ 詐騙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起,以LINE向巳○○謊稱可加入電商網站買賣商品賺價差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⑴111年3月15日9時5分/2萬元 ⑵111年3月15日9時59分/2萬4000元 ⑶111年3月16日9時9分/2萬6000元 5 告訴人卯○○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以LINE向卯○○謊稱可繳費成為彩券明牌群組會員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0時10分/3萬元 6 被害人G○○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以LINE向G○○謊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0時38分/3萬2000元 7 告訴人天○○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經由交友軟體向天○○謊稱可投資博奕彩球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15分/10萬8200元 8 告訴人辰○○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0日13時起,以LINE向辰○○謊稱可於投資平台ATFX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3時23分/3萬元 9 告訴人B○○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3日10時起,以LINE向B○○謊稱可付費加入報明牌之群組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4時14分/5萬元 10 告訴人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左右,經由交友平台向甲○○○謊稱可加入電商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7時42分/3萬元 11 告訴人地○○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12時,以LINE向地○○謊稱可投資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0時14分/12萬元 12 告訴人酉○○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0日起,以LINE向酉○○謊稱欲將車子過戶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0時51分/1萬元 13 告訴人黃○○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6日起,以LINE向黃○○謊稱可於金沙娛樂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⑴111年3月16日11時27分/1萬元 ⑵111年3月16日11時43分/1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2時40分/3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2時41分/2萬4000元 ⑶111年3月18日9時23分/2萬8000元 14 告訴人子○○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以LINE向子○○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⑴111年3月16日11時29分/2萬元 ⑵111年3月16日13時7分/4萬元 15 告訴人壬○○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3時58分起,以LINE向壬○○謊稱可於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1時50分/2萬元 16 告訴人癸○○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以LINE向癸○○謊稱可於ArsesBuy平台經營店鋪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0分/3萬元 17 告訴人亥○○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21時起,以LINE向亥○○謊稱可於易達購物儲值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11分/5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2時37分/7萬元 18 告訴人E○○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4日起,以LINE向E○○謊稱可於MT5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20分/3萬元 19 告訴人乙○○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0日起,以LINE向乙○○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23分/3萬元 20 告訴人寅○○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6日起,以LINE向寅○○謊稱可於心願網購購物平台上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29分/2萬元 21 告訴人宇○○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6日9時45分起,以LINE向宇○○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58分/3萬元 22 告訴人A○○ 詐騙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起,以LINE向A○○謊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4時48分/15萬元 23 告訴人丙○○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14時28起,以LINE向丙○○謊稱可協助公司推廣商品,並於先為客戶匯產品進價後,公司再給付產品進價及服務費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9時48分/4萬元 24 告訴人D○○ 詐騙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起,以LINE向D○○謊稱可經營購物平台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0時6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0時7分/1萬元 25 告訴人丁○○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3日15時30分起,以LINE向丁○○謊稱可加入Aresebuy平台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0時6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0時9分/5萬元 26 告訴人C○○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4日起,以LINE向C○○謊稱可於國際福彩娛樂城投資平台儲值,利用漏洞賺錢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17分/5萬元 27 告訴人戊○○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17時43分起,以LINE向戊○○謊稱可加入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23分/3萬元 28 告訴人庚○○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4日起,以LINE向庚○○謊稱可經由安銀國際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27分/12萬8080元 29 被害人李芠綺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日起,以LINE向李芠綺謊稱可於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李芠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1時28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1時29分/5萬元 30 告訴人申○○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2日17時27分起,以LINE向申○○謊稱可加入闊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27分/7萬6000元 31 告訴人戌○○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17時42分起,以LINE向戌○○謊稱可加入東森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38分/2萬8000元 32 告訴人午○○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以LINE向午○○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44分/4萬元 33 告訴人己○○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1、2月間起,以LINE向己○○謊稱可加入SK購物網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2時17分/3萬元 34 告訴人丑○○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日起,以LINE向丑○○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45分/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本案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48026號卷(下稱偵48026卷)第9至28頁 2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8026卷第30至32頁 3 告訴人玄○○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4056號卷(下稱偵34056卷)第9、10頁 4 告訴人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34056卷第65、71至74頁 5 告訴人宙○○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7583號卷(下稱偵47583卷)第53至56頁 6 告訴人宙○○提供網站照片、對話紀錄 偵47583卷第59至65頁 7 告訴人F○○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7847號卷(下稱偵57847卷)第63至67頁 8 告訴人F○○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 偵57847卷第109至147頁 9 告訴人巳○○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卷(下稱偵52524卷)第17至21頁 10 告訴人巳○○對話紀錄 偵52524卷第33至51頁 11 告訴人卯○○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2332號卷(下稱偵52332卷)第23至27頁 12 告訴人卯○○對話紀錄 偵52332卷第49至61頁 13 被害人G○○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2370號卷(下稱偵42370卷)第15、16頁 14 被害人G○○匯款紀錄 偵42370卷第26頁 15 告訴人天○○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61954號卷(下稱偵61954卷)第17至19頁 16 告訴人天○○玉山銀行帳戶存戶交易明細 偵61954卷第39頁 17 告訴人辰○○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6078號卷(下稱偵36078卷)第37至40頁 18 告訴人辰○○ATM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 偵36078卷第52至79頁 19 告訴人B○○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3228號卷(下稱偵33228卷)第9、10頁 20 告訴人B○○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33228卷第63至68、89頁 21 告訴人甲○○○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11127號卷(下稱偵11127卷)第17至22頁 22 告訴人甲○○○ATM交易明細 偵11127卷第88頁 23 告訴人地○○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9713號卷(下稱偵49713卷)第55至57頁 24 告訴人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49713卷第131、137至163頁 25 告訴人酉○○警詢證述 偵52332卷第113至116頁 26 告訴人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52332卷第131至165頁 27 告訴人黃○○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3277號卷(下稱偵43277卷)第9至14頁 28 告訴人黃○○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43277卷第41至49頁 29 告訴人子○○警詢證述 偵33228卷第11至13頁 30 告訴人子○○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33228卷第95至119頁 31 告訴人壬○○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9136號卷(下稱偵59136卷)第4至9頁 32 告訴人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59136卷第23至25頁 33 告訴人癸○○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4250號卷(下稱偵54250卷)第15至18頁 34 告訴人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54250卷第25頁 35 告訴人亥○○警詢證述 偵48026卷第5至7頁 36 告訴人亥○○彰銀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對話紀錄 偵48026卷第34至49頁 37 告訴人E○○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231號卷(下稱偵231卷)第6至15頁 38 告訴人E○○ATM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 偵231卷第23、31至34頁 39 告訴人乙○○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5346號卷(下稱偵5346卷)第10至14頁 40 告訴人乙○○對話紀錄、華南帳戶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資料 偵5346卷第25、26、32至35頁 41 告訴人寅○○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3270號卷(下稱偵43270卷)第9至13頁 42 告訴人寅○○對話紀錄 偵43270卷第29至31頁 43 告訴人宇○○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61180號卷(下稱偵61180卷)第33至41頁 44 告訴人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61180卷第77頁 45 告訴人A○○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3274號卷(下稱偵43274卷)第9至11頁 46 告訴人A○○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 偵43274卷第27至33頁 47 告訴人丙○○警詢證述 偵36078卷第80、81頁 48 告訴人丙○○兆豐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36078卷第89至124頁 49 告訴人D○○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127號卷(下稱偵127卷)第135至137頁 50 告訴人D○○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偵127卷第169至177頁 51 告訴人丁○○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4686號卷(下稱偵44686卷)第339至343頁 52 告訴人丁○○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44686卷第345至350頁 53 告訴人C○○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9134號卷(下稱偵59134卷)第4至8頁 54 告訴人C○○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偵59134卷第22至26頁 55 告訴人戊○○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20619號卷(下稱偵20619卷)一第339至342頁 56 告訴人戊○○對話紀錄 偵20619卷一第407至439頁 57 告訴人庚○○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6242號卷(下稱偵36242卷)第17、18頁 58 告訴人庚○○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36242卷第43至51頁 59 被害人李芠綺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9654號卷(下稱偵39654卷)第13至15頁 60 被害人李芠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39654卷第73至83頁 61 告訴人申○○警詢證述 偵20619卷一第67至71頁 62 告訴人申○○匯款憑據、對話紀錄 偵20619卷一第75、181至329頁 63 告訴人戌○○警詢證述 偵34056卷第11至13頁 64 告訴人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 偵34056卷第91至140頁 65 告訴人午○○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60327號卷(下稱偵60327卷)第19至24頁 66 告訴人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60327卷第25至33頁 67 告訴人己○○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30970號卷(下稱偵30970卷)第42至45頁 68 告訴人己○○ATM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30970卷第86至101頁 69 告訴人丑○○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6819號卷(下稱偵46819卷)第52、53頁 70 告訴人丑○○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 偵46819卷第54至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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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