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更一字,112年度,14號
PCDM,112,聲更一,14,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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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0號裁
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
第120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 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 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 ,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 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 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 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 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 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 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之刑。又聲請書附表編號7,所示犯罪時間雖記載為「109年 間」,但受刑人係於民國109年5月5日自行至刑事警察大隊 說明,並經警於其與女友許家馨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五工二路 住處查扣被害人楊子潁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存摺,有受刑人之警詢筆錄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害人楊子潁 係於「109年5月5日前某時」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寄出 上開存摺,而由擔任取簿手之受刑人前往超商領取,附表編 號7第2次之犯罪時間,應予補充。
 ㈡經核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109年12月 22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不 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 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 民國112年4月28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 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 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㈢再者,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 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 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附表編 號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 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 拘束。
 ㈣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 聲請切結書),並參酌其抗告理由略以:112年度聲字第165 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之執行刑過長,不利於受刑人,



請給予合乎情理之法律評價等語(見112年6月15日抗告狀)。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 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 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斟酌附表編號7 所示4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合計有期徒刑達4年4月),先經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再經檢察官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年)定應執行刑,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0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已再予以折減4月,應足以考量受刑人因犯 附表各罪所反映之整體人格特性、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基 於刑罰目的性、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整體衡酌而為適度 之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共2罪) 詐欺(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 3.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04/08、 109/04/10 1.109/04/19 2.109/04/20 1.109/04/18 2.109/04/18 3.109/04/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52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7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69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 判決日期 109/11/06 110/05/20 111/01/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69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22 110/07/07 111/0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已執畢)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共2罪) 詐欺(共2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2月 2.有期徒刑1年2月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9/05/02 2.109/05/02 1.109/04/23 2.109/04/27 109/04/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03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4號 判決日期 111/01/07 111/01/13 110/04/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16 111/03/09 111/03/23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空白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2月 3.有期徒刑1年 4.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犯罪日期 1.000年0月間 2.109年5月5日前某時 3.109年4月17日 4.109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0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判決日期 112/02/15 (聲請書誤載為「111/02/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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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