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907號
PCDM,112,聲,3907,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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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顯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繕漏載之處,逕更正補充如本裁 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 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 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 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 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 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 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



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 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 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 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罪,雖皆已執行完畢,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 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且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 12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 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 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強制性交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已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4月(已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11月 經裁定合併應執行徒刑2年9月 犯罪日期 108.10.18 109.3.21 107.5.24 108.10.23至108.11.1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2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8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30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2485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4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85號 111年度易字第698號 判決日 期 109/03/25 109/08/11 109/03/24 112/05/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2485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 111年度易字第698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05/14 109/09/22 109/12/09 112/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否 備註 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8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4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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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