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佾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佾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佾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送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