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顯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 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判決科刑確定 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 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 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 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
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2835號卷 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 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 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 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 執行部分,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強制性交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 詐欺,3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均不同,暨受刑人 對於本件定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均表達無意見(見執行卷 宗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各項情狀,本於比例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等綜合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 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強制性交未遂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9.3.21 107.5.24 108.10.23至108.1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8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30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4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85號 111年度易字第698號 判決日期 109/08/11 109/03/24 112/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 111年度易字第6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22 109/12/09 112/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4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