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607號
PCDM,112,聲,3607,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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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弘達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張弘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 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第109 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110條第1項、第115條及 第116條之停止羈押、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 第2 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張弘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准予具保1萬元以代替羈押,由被 告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自行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 釋放,此有新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考。又被 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於112年8月8日應到案執行 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 ,有新北地檢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3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1紙等在卷可稽。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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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