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蒼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 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 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 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 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 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 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 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 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 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 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 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 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 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
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 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 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 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 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 ,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該6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2、 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然 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 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 惟受刑人既於執行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 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6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聲請書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漏載「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爰更正如該欄位所示。四、附表所示6罪均係犯詐欺相關犯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幫 助詐欺取財罪,編號2至4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編號5、6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 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 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 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 低之應執行刑;另審酌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業經本院111年 度聲字第436號裁定時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爰再就上揭6 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66號卷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5日 104年5月19日 104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54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3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3000號、第32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92號 判決日期 106年1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8年10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月25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7年10月11日確定) 107年5月23日 109年1月6日 得 否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30日 104年8月4日 104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3000號、第323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37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審訴第588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9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日 110年8月24日 112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98號 110年度審訴第588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月6日 110年10月6日 112年8月9日 得 否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