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陳光南
被 告 張凱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03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