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84號
PCDM,112,簡上附民,184,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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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鄭秀菊
被 告 諶志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亦有明文。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簡字第297號判決後,檢察官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且 經本院於112年9月27日辯論終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592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犯罪事實, 係於112年10月18日始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原告則於112年11 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審 判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18日新北檢貞行謹1 12偵59234字第1129128552號函暨同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592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犯嫌部分 ,本院合議庭即無從審酌,並不屬審理之範圍內,應退由檢 察官另為合法處理。原告既以前述退併辦部分之犯罪被害人 身分,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前向本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 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 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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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