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743號
PCDM,112,簡,4743,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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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1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信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KY潤滑劑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張信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簡字第4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10月2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罪,固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 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查 被告張信詮前開構成累犯事由之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竊盜 犯行之罪名、罪質不同,保護法益迥異,犯罪手段、動機、 情節、目的、原因顯屬有別,且其之前未曾因竊盜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難認其對於本案竊盜犯行具有特別惡性,雖 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然不足以認其有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情形,故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 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 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告訴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 取物品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暨審酌被告之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 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偵卷第5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 基本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所竊得之KY潤滑劑壹瓶1瓶,並未扣案,亦未合法 發還告訴人韓佳佑,係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1812號
  被   告 張信詮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信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簡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112年5月5日17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 萊爾富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員韓佳佑所管領、放 置於貨架上之KY潤滑劑1瓶(價值新臺幣55元)得手,未結 帳即行離去。
二、案經韓佳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信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韓佳佑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 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 酌是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竊盜罪所 得之財產上利益,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 、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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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