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媒介以營利之 犯意」應更正為「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 條第1 項 前段之幫助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幫助「越南人」媒介、容 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其幫助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 容留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 取財,反藉幫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牟利,破壞 社會善良風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本件被告承租本案容留性交易場所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6,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本件扣案物,均非被告所有,核其性質亦非 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4671號
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租賃房屋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且應召集團多利用人 頭承租房屋進行媒介性交易,倘將其所承租之房屋提供他人使 用,可能因此供應召集團成員遂行犯行,並藉以躲避檢警機關 查緝,竟仍基於幫助妨害風化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 3日,替「越南人」承租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作 為應召場所使用,幫助該成員所屬之應召集團經營應召站之 用,並收取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報酬。而該應召集團成 年成員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將性交易訊息刊登在「板橋娜娜vip舒活館」網站上,使不特 定人得於閱覽後聯繫應召集團成員,進行性交易事宜。嗣經民 眾報警檢舉,員警喬裝男客聯絡後相約於111年7月3日21時50 許,佯至上址從事性交易,經警方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泰國 籍女子BAIDEE CHANCHIRA,並扣得保險套193個、潤滑液13個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BAIDEE CHANCHIRA、證人即房東朱清全於警詢中證述明確,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上開扣押物品、現場照片、房
屋租賃契約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6月20日發管字第 1110005810號函暨附件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容留性交易以營利罪 嫌之幫助犯。又被告承租房屋後交與他人使用而為本案犯行 ,係為容留性交易以營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請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被告代為承租房 屋之報酬6000元,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