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上附民字,112年度,5號
PCDM,112,智簡上附民,5,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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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鄒宜璇律師
被 告 鄭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智簡上字第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 判前以兩造已經和解為由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給予被告表示意見 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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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