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2年度,35號
PCDM,112,智易,35,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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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至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3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至翔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使用之「避 難包」商品之圖片2張(下稱本案圖片,詳如告證4原始圖片 1、5所示),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8日某時許, 利用電腦於網路下載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德恩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圖片,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擅自重製並上傳本案圖片至其以蝦皮帳號「eric_120 2」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路賣場「C&C生活用品賣場」,以此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招攬及吸引不特定之客戶前來選購 上揭商品,而侵害金德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金德恩公 司員工於111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時,發現上開網路賣場刊 登本案圖片,金德恩公司遂於111年11月4日報警處理,而悉 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 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且告訴人亦已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12年11月9日準備程序 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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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