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水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水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水吉明知其與楊章華、林永傑間之租賃糾紛,業經本院以 99年度訴字第446號(下稱民事前案)判決何水吉(即民事 原告)請求楊章華、林永傑(即民事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敗訴駁回確定,且民事前案原因事實中林永傑曾委託 鄭建和之翃泰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翃泰公司)協助清理先前 林永傑出租予何水吉之房屋內之廢棄物,何水吉收受民事前 案判決後仍心有不甘,明知林永傑非翃泰公司負責人,仍片 面概括捏指鄭建和係林永傑本人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收件日期 前某時,寄送如附表所示加害林永傑或鄭建和之生命、身體 安全之內容之信件至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翃泰公司, 文字內容不乏要脅翃泰公司之林永傑(實際上負責人為鄭建 和)付錢了事,迭經鄭建和轉告林永傑得知,鄭建和、林永 傑均因此心生畏懼,幸尚未屈服付款,何水吉未因此得逞。 嗣經警獲報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建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 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57、100頁),復經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所示信件內容之信件均係其所寫,並寄
送至翃泰公司,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辯稱 :我寄明信片的目的是希望林永傑出面跟我談如何賠償,沒 有恐嚇他的意思。林永傑不僅未返還我2個月之押金,還雇 請2台大貨車將我的家產搬走,造成我的損失,我寄信的對 象是林永傑,不包含鄭建和,因為鄭建和跟我說林永傑跟他 是合夥人,所以我才會寄到翃泰公司去,而且林永傑之岳父 楊章華也對我說如果要找林永傑討回這些東西,就要去翃泰 公司,因為林永傑會到翃泰公司等語(本院卷第97-101頁)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係被告所寫,並寄送至翃泰公司乙節, 為被告所是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鄭建和、被害人林永傑於 偵查中(112年度偵字第3220號卷【下稱偵卷】第109-111頁 )證述明確,復有郵政明信片正反面影本(偵卷第19-41頁 、第121-127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與楊章華、林永傑間之租賃糾紛 ,業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446號判決認定楊章華依據租賃契 約第4條第3項:「租金繳納需於每一期到期日前繳清,逾期 繳納5日以上,滯納期間以2倍租金計算,逾期15日以上,甲 方有權終止契約,並於結清租金及水電費用後退還剩餘履約 保證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強制乙方 交還房屋,如乙方未搬遷,則房屋內物品一律視為廢棄物品 ,甲方得逕行處理」之約定,要求被告搬遷,並依該約定, 將屋內所留物品視為廢棄物清運丟棄乃依租賃契約行事,難 認楊章華、林永傑有何竊取被告屋內物品之行為,或其等主 觀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判決被告敗訴確定,此 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佐(偵卷第73-75 頁),被告明知上情,猶以附表所示信件內容,恐嚇林永傑 應出面和解,且應支付賠償金,復稱被我抓到要罰20倍等語 ,足徵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再者,由附表所示之 信件內容:「林永傑,你我見面二次,我去公司6樓找你就 是你林永傑本人出來開門,不敢面對我,隨便說他去加拿大 ,我是小李子,心虛做人很失敗,是你前妻爸爸對我說,來 公司找你,請你不要再閃躲我,男子漢敢做要擔當做錯事情 ,就是要出面解決」、「新莊我有位朋友做土尾叫黑楊也和 我一起在打麻將,我前天才提起你和我之事」、「如果再拖 下去,絕對你不好,每天出門要小心」、「林永傑,你之前 都住○○○路00號我說故事給你聽,我朋友黑楊20年前槍殺在 公園頂好旁邊間保齡球老闆阿秀是我好友黑楊,和我同年42 次,他被關了16年5年前就回來了,現在黑楊每天都在中港 路議長蔣根煌服務處泡泡茶」、「林永傑..每天要注意出門
,隨時注意,提防我會去找你,進出公司要很小心,這種日 子是不好過,快出面和解」,被告以上開內容暗示自己或將 找曾涉犯殺人罪嫌之友人黑楊,要對林永傑之生命、身體施 加危害,衡諸常情,一般人均會因被告上開內容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辯稱並無恐嚇之意思,亦不足採信 。復以,被告雖辯稱信件內容僅針對林永傑,不包括鄭建和 云云,惟參諸鄭建和、林永傑於偵查中證詞(偵卷第109-11 1頁),在翃泰公司與被告見面2次之人係鄭建和,並非林永 傑,林永傑則未曾與被告碰過面,然被告在偵查中卻堅稱: 我有見過林永傑,他不承認他是林永傑,我到公司2次,見 到的人是林永傑等語,並經檢察官提示鄭建和與林永傑照片 時,被告完全無法認出哪一位是林永傑(偵卷第134頁), 佐以被告所寫:「林永傑,你我見面二次,我去公司6樓找 你就是你林永傑本人出來開門,不敢面對我,隨便說他去加 拿大」之信件內容,顯見被告已將在翃泰公司與其見面2次 的鄭建和誤認為林永傑,並針對其寄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信 件甚明,而鄭建和收到上開信件後,懼怕被告已將其誤認為 林永傑,將對其不利,而心生畏懼,以及真正之林永傑因鄭 建和轉知信件內容亦因此心生畏懼乙節,亦經鄭建和、林永 傑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109-111頁),是被告此部分 辯解亦非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 罪。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為之,行為時間密接,所侵 害者復為相同之財產法益,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而論以一罪。被告以一接續恐嚇取財行為,對鄭建 和、林永傑犯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上開犯行,已著 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行,但尚未獲得財物,為未遂犯,爰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同一租賃糾紛恐嚇楊 章華及其配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60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此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猶再犯下本案,素行非 佳;再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其行為對 於鄭建和、林永傑造成之危害程度,暨告訴代理人於本院中 陳稱:只要被告不要將鄭建和當成林永傑,鄭建和對於法院 量處之刑度就無意見(本院卷第101頁)等語;兼衡被告自 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自由業、經濟狀況普通(本院
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簡群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收件日期 收件人 信件內容 111.4.12 林永傑 林永傑,你我見面二次,我去公司6樓找你就是你林永傑本人出來開門,不敢面對我,隨便說他去加拿大,我是小李子,心虛做人很失敗,是你前妻爸爸對我說,來公司找你,請你不要再閃躲我,男子漢敢做要擔當做錯事情,就是要出面解決。 111.4.12 林永傑,我承租你房子一二三樓,押金二個月6萬元沒有還給我,你既然說我欠二個房租沒有付,租約日期還沒到,重點我用生命保證,我沒欠你錢,然後都沒有通知我一聲也沒有來函通知終止契約,就用二台3.5噸大貨車來偷搬走我全部家產。 111.4.14 林永傑,請您不要再拖下去,對你也不好,我會想辦法,在地下一樓承租停車車位來等你,一年內,你被我抓到要罰20倍,我不希望兩敗俱傷,我也有請新莊大眾廟神明說如果你回到新莊抓到你。 111.4.18 林永傑,你把我偷走東西有一台新買的鋼琴8萬元,一台化妝台3萬元三台電視機5萬元,客廳全套藤椅6萬元冰箱一台一萬元腳踏車一台一萬元衣櫥衣櫃3台4萬元全套彈簧床5萬元 打網球拍二支2萬元西裝一萬元皮鞋球鞋手錶金指子我太太小提包,全部男女衣服,還有目前新莊中港路10號房內有三台冷氣機,洗衣機一台,美術燈電風扇一台瓦斯爐熱水器,三樓項鐵片500公斤都沒有還給我,你也不敢再承租出去已經10年了,實在太浪費難格,鄭建和先生說你含金湯匙長大的,我希望你出面和解。 111.6.22 林永傑,我何水吉向你租房子沒有欠你一毛錢,租約也還差五天到期,你就叫你岳父楊章華你公司二位員工都沒有通知我,就把我全家產用二台3.5噸貨車偷搬走,任何人都不接受,你的行為。 111.7.13 林永傑,我何水吉告勸你不要再逃避了出來面對,虧欠我的鐵定要還我,人只是一口氣而已,我也是社會人,之前我被關過二次,我在法院卷中最起碼有三尺高,請你不要低估我的耐心,希望你好自為之。 111.7.13 林永傑。你媽媽在新莊也是社會人,很喜歡打麻將。你爸爸也在新莊做建築業早期也蓋了很多房子在新莊。新莊我有位朋友做土尾叫黑楊也和我一起在打麻將。我前天才提起你和我之事。 111.7.13 林永傑,法律被你們那些人不誠實說謊所以才不起訴被逃過法律制裁請你不要得意忘形,你不出面和解,到最後,你要哭也哭不出來,男子漢要有擔當。 111.7.19 林永傑,做人要老實,希望你快出面解決,我會原諒,這些說謊的人,包括林永傑你,如果再拖下去,絕對你不好,每天出門要小心,下雨天打雷要小心,做人不誠實,神鬼都不會原諒你們四個人,這麼沒良心。 111.7.19 林永傑,你之前都住○○○路00號我說故事給你聽,我朋友黑楊20年前槍殺在公園路頂好旁邊間保齡球老闆阿秀是我好友黑楊,和我同年42次,他被關了16年5年前就回來了,現在黑楊每天都在中港路議長蔣根煌服務處泡泡茶。 111.7.27 林永傑,我想有可能檢察官被你收買了,用兩台大貨車來搬只聽你們一面之詞,我告訴你,做人要老實,男子漢敢做敢當才能活久一點,說謊的人出面就要小心,馬路車子很多,做錯事我原諒你,出面解決吧。 111.8.4 林永傑,不要再逃避了,我不希望和你們這些人有仇恨,仇恨是會死人,最後我會死,我已和你林永傑見面二次你都不敢承認你是林永傑,你還對我說林永傑去加拿大,你還自我介紹你是小李子。 111.8.10 林永傑,你母親住新莊如果你回來看她老人家,我是會等你把你把你抓起來,還我家產,男子漢做錯事要悔過,不要執迷不悟,當人要堂堂正正,這樣你的日子每天才會好過,我見過你二次,都穿西裝藍色,身高,體重,年齡,很英俊。 111.8.10 林永傑,請你要有勇氣,不要再逃避了,之前你們這批人偷走我家產,還說謊,是很不道德行為,每天要注意出門,隨時注意,堤防我會去找你,進出公司要很小心,這種日子是不好過,快出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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