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建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
度偵字第1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建州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 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 構性組織,由通訊軟體暱稱「人生無常」之人在該詐欺集團 內指揮被告及藍慶臨,由藍慶臨擔任第一線提領詐欺贓款之 車手,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輾轉交付上游綽 號「阿文」之人。其等均得以預見收取之款項為詐欺不法所 得,且預見若以此方式將款項交付後手成功後,將有助於製 造資金移動軌跡之斷點,進而掩飾資金去向,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 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廖宗廣等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轉帳)指定之如附表一所示 帳戶內。旋由前開暱稱「人生無常」之人指揮被告及藍慶臨 前往附表一所示提領地點附近集結,被告及藍慶臨依照前揭 所指、及如附表一所示分工方式,由藍慶臨負責提款贓款, 再交給被告,之後輾轉交付上游綽號「阿文」之人,被告並 從中獲取提領金額之1%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而案件有依前揭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 、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 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 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 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
三、經查,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吳明倚、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飛機暱稱「大哥」、「哆啦a夢」、「大腸包小腸 」、「小小」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由被告先後擔任車手
、取簿、把風等工作,並約定如擔任車手可取得提領金額2% 為報酬、如擔任取簿可取得每個包裹新臺幣(下同)2千元 為報酬。被告與吳明倚、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 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致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寄出時間、地點,交付其如 附表所示之物,再由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領取時間、地點,領 取上揭包裹,再轉寄或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後,隨即於如附表三所 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不詳車手提領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層層交付與 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截斷詐欺金流軌跡,隱匿不法所得 並躲避檢警查緝等情,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149、36376、36397、36695 、37234、38102號、112年度偵字第1521號提起公訴,於112 年2月6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前案),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22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78、520號 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0月25 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377號判決,尚未確定等情,有前開 起訴書、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核此二案件,被告、 被害人均相同,被害人林亞矢、祁薰儀、俞家美、許馨之、 楊龍豐、廖宗廣之被害情節等事實亦完全相符,僅所認被告 分擔之工作不同(前案認被告係取簿手,本案認被告係負責 向車手收取提領贓款),顯為同一案件。而本案經檢察官於 112年7月26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2年8月8日始繫屬本 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8日新北檢貞治112偵 18380字第1129096381號函及其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章在 卷可稽,是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法自不得為實體上之 裁判,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人 1 廖宗廣(未提告) 111年9月30日15時31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5時5分許 29,985元 陳靖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1年10月1日15時6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5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 ①20,005元 ②10,005元 藍慶臨 2 許馨之(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3時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4時59分許 29,985元 ①111年10月1日15時13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5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銀行埔墘分行) ①20,005元 ②9,005元 藍慶臨 111年10月1日15時31分許 6,000元(含手續費15元) ①111年10月1日16時17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6時18分許 ③111年10月1日16時19分許 ④111年10月1日16時20分許 ⑤111年10月1日16時21分許 ⑥111年10月1日17時45分許 ①②③④⑤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 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埔墘分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6,005元 ⑥705元 ①②③④⑤藍慶臨 ⑥簡建州 3 林亞矢(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5時29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13分許 29,952元 4 楊龍豐(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5時21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11分許 49,988元 111年10月1日16時15分許 49,988元 陳靖慧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1年10月1日16時25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6時25分許 ③111年10月1日16時26分許 ④111年10月1日16時26分許 ⑤111年10月1日16時27分許 ⑥111年10月1日16時28分許 ⑦111年10月1日16時28分許 ⑧111年10月1日16時37分許 ①②③④⑤⑥⑦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銀行埔墘分行) ⑧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9,005元 ⑧10,005元 藍慶臨 5 俞家美(未提告) 111年10月1日19時4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23分許 29,983元 6 祁薰儀(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5時40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24分許 49,986元 111年10月1日16時26分許 9,800元 111年10月1日16時28分許 9,307元
附表二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寄送時間、地點 寄送物品 領取人 領取時間、地點 陳靖慧 111年9月27日8時31分許、佯稱家庭代工,需提供金融帳戶云云 111年9月26日14時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英明門市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金融卡,共2張(交貨便代號Z00000000000) 簡建州 111年9月30日13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德金門市
附表三:
編號 對應前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1 27 林亞矢 111年10月1日15時29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13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52元 2 28 祁薰儀 111年10月1日15時40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24分許、同日16時26分許、同日16時28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6元、 9,800元、 9,307元 3 29 俞家美 111年10月1日15時許、佯稱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2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3元 4 30 許馨之 111年10月1日13時許、佯稱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4時59分許、同日15時31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5元、 6,000元 5 31 楊龍豐 111年10月1日15時21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11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8元 111年10月1日16時1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8元 6 32 廖宗廣 111年9月30日15時31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5時5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