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587號
PCDM,112,審易,2587,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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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略棋



(現另案在法務部○○○○○○○○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6
4號)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倪略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部分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補充為「基於詐 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第7行「而交付」補充為「而 陸續交付」。
 ㈡附表「品名」欄編號1、3所載「一對」均更正為「一對一」 、編號2「AC-90NP」、「AS-90NP」分別更正為「RAC-90NP 」、「RAS-90NJP」、編號3「RHF-20VVLT」、「FTHF-20VVL T」分別更正為「RHF-20VAVLT」、「FTHF-20VAVLT」。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倪略棋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 起訴書附表所示密接時間,先後向告訴人公司詐訂冷氣機組 ,且均以先行取貨,待為業主安裝完畢並收得費用後,再行 清償冷氣貨款為由,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陸續交貨,顯係基 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為之,且持續侵害同一 被害人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 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敘 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圖一已私利,向告訴人 公司詐取財物,不僅造成告訴人公司之財產受損,更危害社



會交易之信賴關係,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 財物之價值、於犯後終能坦認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公司達 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於警詢中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於 本院審理中陳稱尚有年邁臥床的父親、失智的母親需其照顧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件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 未經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公司,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 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 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併予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宣 告 沒 收 之 物 數量 1 RHF-50VVLT大金經典V系列變頻冷暖一對一及FTHF-50VVLT大金變頻冷暖內機 2組 2 RAC-90NP日立變頻冷暖一對一及RAS-90NJP日立頂級變頻內機 1組 3 RHF-20VAVLT大金經典V系列變頻冷暖一對一及FTHF-20VAVLT大金變頻冷暖內機 1組 4 RHF-40VVLT大金經典V系列變頻冷暖一對一及FTHF-40VVLT大金變頻冷暖內機 1組 5 RAC-22YK1/RAS-22YSK 1組 6 RAC-28YK1/RAS-28YSK 1組 7 RAC-63YK1/RAS-63YSK 1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64號
被   告 倪略棋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里○○00○0號2             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倪略棋因自身缺錢花用,明知並無給付價金之真意,竟仍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 間,向金表美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訂購附表所示家電後,於同日前往領取並訛稱:將於家 電所用工程完成、收取委託業主給付之價金後再行清償家電 款項云云,致金表美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 而交付同表所示家電與倪略棋。然此後倪略棋屢次藉口拖延 給付價金並與金表美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斷絕聯絡,金表美家 電股份有限公司方驚覺受騙。
二、案經金長美家電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金表美家電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胡雅涵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未依約給付價金且屢次虛捏藉口拖延之事實。 3 出貨單影本4張。 證明被告有數次向金表美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拿取附表所示電器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共4罪 )。被告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如附表所示之各家電價金,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 殷 正附表
編號 日期 品名 數量 價金(新臺幣/元) 1 111年8月1日 RHF-50VVLT 大金經典V系列變頻冷暖一對 FTHF-50VVLT 大金變頻冷暖內機 2 73,800 2 111年9月7日 AC-90NP 日立變頻冷暖一對一 AS-90NP 日立頂級變頻內機 1 71,500 3 111年9月13日 RHF-20VVLT 大金經典V系列變頻冷暖一對 FTHF-20VVLT 大金變頻冷暖內機 1 17,500 RHF-40VVLT 大金經典V系列變頻冷暖一對 FTHF-40VVLT 大金變頻冷暖內機 1 31,100 4 111年9月15日 RAC-22YK1/RAS-22YSK 1 17,600 RAC-28YK1/RAS-28YSK 1 22,400 RAC-63YK1/RAS-63YSK 1 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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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長美家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