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102號
PCDM,112,審易,1102,202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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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奕鈞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 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羅弈鈞」之記載,均更正為「羅奕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被告姓名「羅弈鈞」,應係 「羅奕鈞」之誤載,此有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查得被告之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惟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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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