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693號
PCDM,112,審交附民,693,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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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3號
原 告 林桂義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被 告 洪瑋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1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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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