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1458號
PCDM,112,審交易,1458,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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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美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美如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12時37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新北市○ ○區○○路000號停等紅燈至綠燈起步時,本應注意機車附載物 品,需與其他車保持適當之間隔,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使其所放置於後座之資源 回收物品,擦撞告訴人黃士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造成黃士育及所搭載之告訴人邱詩容人車倒 地,黄士育因而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腳踝挫傷、左側膝 蓋挫傷、右手大拇指及食指挫傷、右前臂挫傷、左手肘挫傷 等傷害;邱詩容則受有左側顏面骨、上顎骨及顴骨閉鎖性骨 折、頭部外傷、左側第三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士育邱詩容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 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人於本院審理中已 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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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