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1241號
PCDM,112,審交易,1241,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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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國勝於民國111年7月11日16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 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11分許,途經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前,行駛在內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 ,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 始得迴轉,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緣 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即右偏後跨兩車道行駛、未看清來往車輛而迴 轉,適有蕭明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同向駛至,見狀後閃避不及,致使蕭明彥機車車頭碰撞被告 車輛之左前車頭,蕭明彥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腰背部與 四肢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蕭明彥告訴被告莊國勝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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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